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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万江废水在线监控系统-东莞石龙废水在线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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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在线监控

详情说明

污水监测方案制定

1 污水监测方案内容

监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项目、采样方式、采样频次、采样器材、现场测试仪器、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人员和分工、采样安全以及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2 排污口与监测点位

2.1 排污口设置

排污口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10m的范围内,并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

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测流段水流应平直、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需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的明渠。

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m的排污口,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m2,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2 m的防护栏。

排污口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人员的安全,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证污水监测点位场所通风、照明正常;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场所应强制设置通风系统,并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安全报警装置。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污口不得随意改动,并按照GB 15562.1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因生产工艺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排污口时,须由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2.2 监测点位设置

2.2.1 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

在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

对于第一类污染物,监测点位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工业集聚区设有专门集中处理第一类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时,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是指该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对于其他污染物,污水为直接排放的,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污水为间接排放的,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位置。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2.2.2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点位

监测污水处理设施的整体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入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各污水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单元的入口和污水处理单元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

2.2.3 雨水排放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应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监测点位设在雨水排放口。

3 污水监测项目

3.1 排污单位的污水监测项目应按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明确要求的污染控制项目来确定。

3.2 各地区或排污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污染源排放特征、监测能力的改善及监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加监测项目。

4 污水监测采样方式和采样频次

4.1 污水监测采样方式

4.1.1 瞬时采样

以下情形可以瞬时采样:

a、污水特征相对稳定,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连续且稳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污染源的污水稳定排放;

b、不连续流动的水流,如间歇排放;

c、流量不固定,所测参数(如余氯、硫化物、微生物、动植物油、石油类、有机物、氰化物等)性质不稳定,若采用混合样,会因个别样品之间的相互反应而掩盖了它们之间的差别;

d、需要考察可能存在的污染物,或要确定污染物出现的时间;

e、需要污染物最高值、最低值或变化情况的数据;

f、需要根据较短一段时间内(不超过15 min)的数据确定水质的变化规律;

g、需要测定水体空间参数变化特征,如某一参数在水流的不同断面和(或)深度的变化情况;

h、在制订较大范围的采样方案前的测定。

4.1.2 混合采样

混合采样包括等时混合水样和等比例混合水样两种,可手工或自动采样采集。自动采样时所用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符合HJ 372的相关要求。

每个生产日或生产周期内混合样品的采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当污水流量变化小于平均流量的20%,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较小时,采集等时混合水样。

等比例混合水样一般采用与流量计相连的自动采样器采集。等比例混合水样分为连续比例混合水样和间隔比例混合水样两种。连续比例混合水样是在选定采样时段内,根据污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连续采集的混合水样。间隔比例混合水样是根据一定的排放量间隔,分别采集与排放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水样混合而成。

以下情形可以采集混合水样:

a、计算一定时间的平均污染物浓度;

b、计算单位时间的质量负荷;

c、污水特征变化大。

4.2 污水监测采样频次

4.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从严执行。

如未明确规定采样频次,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8 h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小于2 h;生产周期大于8 h,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小于4 h;每次监测的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如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小于4 h,每个生产日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污染物种类有明显变化的,应在排放周期内增加采样频次。以多次采样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日均值(pH值、色度、急性毒性、微生物等项目以单次结果计)。

雨水排放口有流量时,根据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确定采样频次。

4.2.2 执法监测。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的现场采样,可以即时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样品,作为判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如有对企业本身环保问题不清晰,欢迎致电东莞绿东环保咨询,咨询热线:0769-86346794。

来源:东莞市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3日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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